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析五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4-13 17:16:49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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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了派遣工不能退回派遣公司情形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解析
1.对于医疗期、三期、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派遣员工不得退回,直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