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析八
劳务派遣限制执行期限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析
1.超过10%的,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并报人社部备案
2.再次强调两年期限内必须降到10% 3. 2014年3月1日起必须执行


